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于以营利为动机,向他人提供赌博场地或其他便利的行为,或者参与赌博且赌资
数额较大者,应处以五日以下
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若
情节严重,则需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同时还需缴纳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然而,对于何谓“赌资较大”,国家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而是赋予了各地方政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权力。例如,北京市政府就出台了《北京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其中对赌博案件的裁量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之间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在人民币500元至1500元之间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超过人民币1500元的,则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通常而言,在具有营利性质的棋牌室、麻将室内参与赌博活动,“赌资较大”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而在露天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扒赌”行为时,“赌资较大”的起点金额则设定为人民币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