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有限责任公司面临破产境地之际,其应当负担的
债务通常由公司自身来承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其所有可动用的资产,全然承担起公司所负有的债务。与此同时,公司股东仅需以其实际缴纳的
注册资本为限度来承担对公司的潜在负债责任。在进入
破产清算阶段之后,所有公司资产都将会严格按照法定的优先级顺序,用以偿还各类债务。首先需要支付的是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其次是员工的薪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
补偿金;紧接着是所
拖欠的税款;最后才是普通
债权人的
破产债权。若公司在清偿了以上所有债务之后,尚有剩余的资产,那么这些剩余部分将会按照各股东的
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然而,如果发现某些股东存在未足额
出资或者
抽逃出资等
违法行为,他们就需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