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进行
清算过程中,关于
经济补偿方面所适用的被补偿者月度薪酬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参考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与雇主签订的
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期间内的平均
工资水平。在此意义上的“平均工资”范畴既涵盖了按计时工资方式发放的薪资,也包含了属于计件性质的薪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的收入。而在计算该类平均工资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用的是被补偿者应得的工资总额,而并非已经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若被补偿者在过去的十二个月内的工作时间不足一整年,那么就应当根据其实际工作的月份数量来计算相应的平均工资。此外,如果被补偿者的月度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立有行政区划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那么在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时候,其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来确定,但同时也要遵循支付经济补偿的总金额最长不得超过历来十二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