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倘若开发企业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书便擅自与
消费者签署预售契约,则该项预售契约很有可能被视为无效之合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任何
商品房预售行为均需经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核准才能得以进行。因未能出示此种证明文件而缔结的预售契约,无疑是对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严重违反。然而,主张
合同无效的一方必须承担起
举证责任,以证明对方在
签订合同时确实未持有预售许可证。一旦成功证明这一点,购买者将有权解除该份合同,并向开发商追索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以及
赔偿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此外,开发商还可能遭受
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在
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开发商已经成功获取到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预售契约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