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退赃与被动退赃在法律层面上呈现出显著性的差异性特征。所谓主动退赃,系指在
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告人员的
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构所察觉,或者未经采取任何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之前,他们出于自身意愿以及主观积极性,主动将
非法所得之财物予以退还。在这种情境之下,能够充分展现出
犯罪分子对于自己
犯罪事实的承认程度以及产生深刻愧疚的实质性表现,因此在
量刑过程中往往会获得较大程度的从轻处理。然而,被动退赃则是在司法机构已经掌握了犯罪分子的
犯罪证据,并且采取了相应的
法律手段,要求其必须返还
赃款赃物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的退赃行为。尽管被动退赃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分子的罪行责任,但是相较于主动退赃而言,从轻的幅度会相对较小。总的来说,主动退赃所体现出来的,是犯罪分子更高层次的认罪悔过诚意,这在法律评价方面无疑具有更大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