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诉讼法领域,往往仅凭口供无法得到足够的
证据支持进行定罪。至于
赌博罪的判定,则需要在纷繁复杂的事例情节中,整合多种证据构建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此来支持判定结果。然而,口供虽然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其主观性较强且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发生变化。如果仅仅依赖单一的口供,没有其他辅助性的
物证(例如赌具或赌资等)、
书证(如赌博交易记录或账目等)、
证人证言或者视听资料等等这些客观真实的证据来互相佐证,那么就很难达到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基于"
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当我们面临
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应该做出对被告更为有利的判决,也就是不能够认定被告有罪。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具体事例的判断还需要结合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