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特定事件之复杂性、取证阶段之状况以及被告方的实际需求等诸多因素,
律师所进行的会面次数并无硬性的规定标准。对于相对较为简易的事件而言,可能仅需少量的会面便可完成相应处理过程;然而针对复杂且重要的事件,则通常需要多次的会面以便全面深入地了解事件详情、与被告方共同商讨辩护策略、并对相关的
证据进行核实和查证。在某些情形下,如果新发现的证据或者事件状况有所变化,那么律师可能还需要再会见一次
当事人。另外,事实上,法律方面并没有针对律师会面次数与法庭审理周期之间建立明确的直接关联关系进行规范。关键之处在于,藉由会面的方式,确实能够全面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未来的审判环节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综上所述,无法简单地下定论来认定应当安排多少次会面后才能进行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