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居住权纠纷这一领域来说,其常常归属于严格意义上的
不动产专属管辖范畴之内。这种专属
管辖权旨在妥善处理因为诸如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以及
相邻关系等各种因素引发出来的
物权纠纷事件,其中不动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拥有对此类纠纷的独家审理权。居住权本身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用
益物权类型,与特定的不动产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涉及其具体权益的争议之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这些权益的实施过程及行使方式往往与其所关联的特定不动产不可分离,为了方便各大法院对相关事实真相的调查罗列、确切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顺利地执行事件判决结果,将此类争议交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无疑是最为适宜的选择。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一个具体事件是否真正符合专属
管辖的条件,还必须要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如果在事件中出现了诸如合同
约定管辖等特殊情况,那么这就有可能会对最终确定的管辖法院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