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朝律法体系中,所有涉及动物致害给他人带来的责任问题,均以无
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
迄今为止,该原则被普遍认为并未出现明显的“瑕疵”。
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设立之初便旨在保护受损方的权益免受侵害,只要受害者因为动物的行为而受到伤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者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所导致。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有一些问题可能会引发争议,例如如何界定“饲养者或管理者”的身份,在某些复杂的事例中,这个概念可能会变得模糊不清。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漏洞”,而是需要我们在处理每一个具体事例时,综合考虑各种
证据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从而做出更为精准的判断。
总的来说,现行的
归责原则在维护受害者与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方面,已经展现出了显著且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