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犬只咬伤人类的
侵权纠纷事例处理之中,公认的
法规原则为"谁主张,
谁举证"。
也就是说,当受害者以遭受的
人身伤害为由追究养狗人士的
侵权责任时,其必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实自身确实受到过损害、该损害系由所涉犬只直接造成,并且养狗人士在这起事故中存在着明显的过错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无
过错责任情形。
然而,在特定的情境之下,例如在禁止遛狗的公共区域内发生了犬只咬人事件,那么养狗人士就有必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他/她在此次
意外事件中并无任何过错。
倘若无法明确地确定犬只的所有者身份,则可能需要借助于调阅监控录像、寻找目击
证人等手段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
另外,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受害者是故意挑衅犬只而引发此次事故,那么养狗人士的责任可能会相应地减轻甚至完全免除。
总而言之,对于具体的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当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