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以下几种状况或情境都可能对
律师与
当事人的见面构成某种程度上的限制:1. 事例牵涉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等类型的罪行,在侦察阶段中,
辩护律师试图与其
代理的
犯罪嫌疑人面谈时需获得侦查部门的批准。
2. 特定事例进入了特别侦察阶段,为了预防串通口供以及毁弃
证据等妨碍侦查作业的意料之外的情形的出现,审慎起见,有可能会暂时性地限制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
3. 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律师的会见,那么这一意愿应以
书面形式加以记录。
4. 若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在会见过程中存在任何
违规操作的现象,均可能导致随后的会见收到限制。
值得大家务必牢记的是,对于律师会见权的任何限制均须具备法律依据,并且遵循法定程序,若无合法依据或未遵守法定程序进行限制,那便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