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对于房地产的
继承事宜,依照法律规定,依次排列这几个
继承人的优先级:
首先是配偶、
其次是子女、再者是父母;接着是兄弟姐妹、
然后是祖父母、
最后是外祖父母。
当继承行为正式启动之后,将由
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如果前述的第一
顺位继承人全部都无法继承,那么就会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
在分配的具体条件上,我们通常遵循这样的原则: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保持平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对于那些生活上遭遇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于那些对
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
抚养责任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份额;对于那些具备抚养能力并且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来说,如果他们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话,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他们应当被剥夺
继承权或者只能得到较少的份额。
当然,如果所有的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并同意的话,也可以选择不按照上述规则进行
遗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