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动物造成
人身伤害的
民事责任归属主要取决于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
所谓饲养者,即对该动物拥有合法所有权之人;至于管理人,则通常是指对该动物实施实际控制和管理职能的人,例如受托临时照顾他人宠物之人士。
然而,若由于
受害人自身故意或严重过失而引发损害事件,如主动挑起动物攻击导致自身受伤,则此时饲养者或管理者仍可依法无需承担或相应减轻其责任。
当出现动物被遗弃或
逃逸后,在其遗弃或逃逸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时,应由原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
侵权责任。
此外,若因第三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被
侵权人既可向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提出
赔偿要求,亦可直接向第三方寻求赔偿。
在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向被侵权人支付
赔偿金之后,他们还有权向第三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