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法规范中,饲养宠物导致他人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责任,被划归为
特殊侵权责任之范畴。
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当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害时,无论是该动物的所有人还是管理者,均须对此类损害负有垫付
赔偿金的法律义务。
然而,如能提供
证据证明伤害结果实系受害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则可相应地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若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未能对饲养的动物实施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引发他
人损害,那么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因其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那么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此情况下并无任何免责理由。
此种特殊侵权责任制度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和激励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更加认真负责地履行他们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