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虽然不是具体的
行政行为,并不具备
诉讼性质,然而,对于这个鉴定结论如有争议或不满,
当事人并不能直接提起上诉。
然而,他们享有权利去进行第二次鉴定。
当收到初次鉴定结论后的十五天内,当事人有权向负责该
医疗机构的卫生
行政部门递交再次鉴定的申请,此类再次鉴定将由省市地区级别的医学协会组织。
即便经过了这两次的鉴定,当事人依然持有异议,那么在法庭审理期间,他们可以申请
司法鉴定。
然而,最终的审判结果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例如鉴定结果,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和过错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