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成功提
起诉讼指控配偶的不忠行为并满足
立案标准,通常要求提供以下五类
证据材料:
首先,
书证,主要包括被控方亲笔撰写的忏悔书、
保证书或是其他公开承认其不忠行为的书面文件;
其次,
物证,它可以包括由被控方涉及不忠事件的具体物品,例如特定纪念日礼物或信件等;再次,视听资料,这其中包括了亲密合照、双方所录制的私人影像以及能够佐证不忠事件确凿无疑的电话录音等;第四种则是
证人证言,即那些了解不忠事件的旁观者向法庭所提供的可信赖陈述;
最后,电子数据也极为关键,象是复杂而私密的电子信息,如亲密暧昧的短消息、微信对话记录等等。
值得强调的是,所有收集到的证据都必须具备
合法性,并且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互相印证,从而有力地证实不忠行为的真实存在,提高
立案成功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