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污染环境罪的
情节严重判定基准,其具体范围覆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直接影响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和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自然保护区内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毒物质;
其次,若存在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及以上的情况;第三种情形则是排放、倾倒或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金属污染物,超出国家或地方所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此外,还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隐蔽手段逃避监管,从而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毒物质的行为;
最后,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毒物质而受到两次及以上的
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实施上述行为,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
这些判定基准充分考虑到了污染物的特性、排放量、排放方式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