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污染环境罪的
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首先,若有人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及以上的;
其次,若排放、倾倒、处置含有铅、汞、镉、铬、砷、铊、锑各类污染物超出了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之多;再者,通过采取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灌注等各种隐蔽性极强的手段逃避相关监管,以此来排放、倾倒、处置具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物质的;此外,如果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曾经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物质而受到过两次以上的
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最后,对于那些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如果他们篡改、
伪造了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干扰,从而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各类污染物,也将成为我们
刑法打击的对象。
值得强调的是,针对具体立案标准的适用,可能会由于地区差异,以及案件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存在细微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