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此问题进行了详尽且明确的规范。
依照相关条款,当饲养之宠物给他人带来损害时,该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实此种损害是由于受害方的
故意行为或是重大过失所引发的,在此情况下才可避免或减轻其责任负担。
同样地,若违反管理规则而未能为动物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以至于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话,动物所有者或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能查明损害的确是因为受害方因故意行为所引发的话,那么动物所有者或管理者就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被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它们给他人带来了伤害,那么动物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弃或
逃逸的动物在被抛弃或逃逸的期间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原动物所有者或管理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既可以向动物所有者或管理者提出
赔偿要求,也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一旦动物所有者或管理者对受害方作出赔偿之后,他们有权向第三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