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
动物侵权问题主要牵涉到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依据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倘若由其所饲养之动物给他人带来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系由受害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则可以豁免或减轻此种饲养者或管理者应负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若该饲养者或管理者违反相关
法规和规定,未能对动物采取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而最终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亦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禁止私自饲养的烈性犬以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危险动物对他人造成危害时,其饲养者或管理者亦将无法规避法律责任,且不再有任何免于承担这种既定责任的理由存在。
若某只被丢弃或逃离的动物在其被遗弃、逃跑期间对他人产生了伤害或损失,那么其原主人或看管人员必须对此负责并对
受害人进行
赔偿。
如果动物的伤害行为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引起的,那么受害人既可以向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索赔,同时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要求。
而且,当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为受害人支付
赔偿金之后,他们还有权向第三方
追讨这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