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定金罚则与继续
履行合同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是相互排斥的。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
定金条款的一方,若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利;而对于接受定金的另一方来说,如果未能按约履行其义务,则需要向对方支付两倍于定金数额的款项作为
赔偿。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已经适用了定金罚则,非违约方仍然有权利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这必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
例如,当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以及必要性时,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至于导致显失公平等情形发生。
但是,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所需的成本过于高昂且缺乏实际操作性,或者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无法通过继续履行来达成,那么此时便无法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是否能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需要结合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