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房屋遗产的
法定继承顺序明确规定为:首先应由享有
第一顺位继承权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进行
继承。
其中的子女范畴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存在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则涵盖了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
其次,若无第一
顺位继承人存在,方可由
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进行继承。
在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应先由第一顺位
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则不得参与继承。
若无任何第一顺位继承人,方能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
在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其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应保持平等。
然而,对于那些生活境遇较为困顿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其给予适当的关照。
对于那些对
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
赡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度地多分得部分遗产。
此外,对于具备抚养能力并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如若未履行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考虑不分或少分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