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施的是一裁终局制度。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如果
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次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无论是
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都不会给予受理。
在仲裁
执行期限届满时,即意味着仲裁裁决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
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不允许再次提出仲裁申请。
然而,如果您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的
可撤销情形,例如
仲裁程序不合规、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裁定的关键
证据等等,那么您便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裁决的申请。
倘若裁决最终被撤销,您可以与对方重新签订仲裁协议进行新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