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
有限责任原则乃
公司法中一个极为关键的构念。
该原则的含义是指股东仅需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作为上限,对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换言之,当股东向公司注入了某个固
定金额的资金或资产之后,一旦公司在经营过程种遭遇
债务问题,那么相应的股东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仅仅是他们已作出的投资承诺中所包括的那部分责任。
例如,如果某位股东声明会向公司从事 100 万人民币的出资,只要他能够确实履行这项出资义务,那么无论公司在外欠下多少
债务,这位股东至多就只能承受损失 100 万人民币的风险,并不需要以他个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
此原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激发投资热情、推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股东以及
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在某些特殊场合,如股东违背了公司的独立地位或者无理的利用股东的有限责任,那么他们有可能需要面临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