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动物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通常需要依照以下几点作为核心因素进行考量: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致害动物必定是在合法的情况下由
当事人自行饲养的动植物,比如说常见的家畜以及个人宠物等等。
然后,我们还需确认的一点在于,确有客观损害事实的确发生,且此类损害会对其他人身安全或是经济利益带来直接威胁。
接下来便是验证损害结果和所涉动物危险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
若在此环节中发现,事实上正是该动物的法定饲养人或管理者在处理这些行为时犯有犯错,未能切实履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亦或是违背了相关管理规定等过错,那么这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者便应当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倘若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来证明,真正的损害原因并非源于动物本身,而是由于受害方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所引发,例如故意挑衅动物等不当行为,那么就可以考虑减轻乃至免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部分或全部
赔偿责任。
最后值得特别强调的是,针对那些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犬类等危险动物,无论其饲养人或管理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毫无疑问地承担起由此所产生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