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针对
民间借贷纠纷的状告事宜,一般常规来讲应当首选将案件诉至被告的常居住地或合约履行场所所在的州级司法机关。
对于被告常居住地这一点,相信大家都能轻易理解,即被告的
籍贯所在地便可以认定其常居住地。
然而,对于合约履行场所的界定,若双方
当事人在合约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那么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便可视为合约履行场所,也就是说,
出借人所在地的州级司法机关同样拥有审理此案的权限。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倘若双方在借款合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由某一特定的州级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相关案件,那么我们就应该严格遵循该约定,向指定的州级司法机关提出
诉讼请求。
总而言之,在选择合适的州级司法机关作为
诉讼对象时,我们必须全面权衡各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能够获得最大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