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招
投标事务中的特殊现象,即由两兄弟分别担任各自公司的
董事长并涉及竞标的状况,这将引发对串标行为的质疑。
所谓串标,即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
招标方之间通过非法手段达成共同赢利目的的行为。
为了解这种
违规行为的性质,我们必须着重关注协同操作的可能性,主要包括探讨报价策略以及技术实施方案等等。
若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有可能被视为串标行为:各方间共享投标资源;未经公开程序秘密决定各自领域中标权;恶意操控标价以达到获取利润的最大化等。
然而,如果这两家兄弟公司能够保持独立运营,遵循正常的市场竞争原则进行投标,并且没有出现上述协同操作的情况,那么它们并不一定要承担
串标罪名。
具体的认定结果需要依据实际投标情境及其补充的有力
证据来加以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