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宠物致人伤害案件时,我们需要遵循
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养殖的宠物给他人带来损失时,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明该损失是由
受害人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所导致的,则可适当减轻或免除相关
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例如,因
当事人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忽视了对动物的安全保护措施而引发的损害事件,其所有者或管理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那些被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所引起的伤害事故,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此类情况下,并无任何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在涉及到宠物致人伤害的问题上,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否则其所有者或管理者通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