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
侵权行为中,因饲养动物而导致的人身或
财产损害事件较为常见。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当驯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了损害时,动物的饲养者或是管理者应负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证实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方的
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所引发,例如刻意挑逗、激怒动物等情况,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可据此减轻甚至免除其
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由于饲养者或管理者未能遵守相关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即使受害方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一旦它们给他人带来了损害,无论受害方是否存在过错,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此类案件中,并无任何
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