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养动物所导致的
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即通常情况下的养动物
侵权责任;如果是养的动物导致他
人损害事件发生,那么作为动物的管理者或饲养者便有必要承担相应的
侵权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能证明损害结果实际上是由被
侵权方的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发的,则动物的管理者或饲养者可以依照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承担或减轻责任。
其次,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若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来管理动物从而导致他人损失,那动物的管理者或饲养者同样需要对此负起侵权法律责任。
再来看看第三种情形,这涉及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引起了他人损害事故,动物的管理者或饲养者同样无法避免需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而且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免除责任的特殊情况。
最后,要关注第四类情况 —— 将动物遗弃或让其逃脱后,在遗弃阶段或
逃逸期间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此时的侵权责任同样需要由原来的动
物管理者或饲养者承担。
总的来说,在适用不同类型的养宠物侵权责任时,其所遵循的
归责原则和所采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则会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