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一旦犬只伤人事件发生,往往采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裁定。
换言之,即便犬主并未有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亦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在此过程中,仍有部分法定的免责情形可供参考,例如若能证实损害结果系由于受害方故意为之或是重大过失所引发,如主动挑逗犬只以致遭受攻击。
然而,当涉及到诸如烈性犬等被明令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时,犬主必须毫无例外地承担起
无过错责任,且无任何免责理由。
总而言之,无论是何种情况下,只要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应承担起
侵权责任。
但是,若能证明损害结果系由受害方故意为之或是重大过失所引发,则可适当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然而,对于被明确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所致的损害,则无任何免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