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关于涉案案件的
管辖权问题,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与规定:
首先,我们遵循的是一般性的原则主线,即当涉及到
侵权行为的案件时,其管辖权应由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行使。
其次,对于侵权行为地的界定,它不仅涵盖了侵权行为实际实施的地点,还包括了
侵权结果实际发生的地点。
再次,对于信息
网络侵权行为而言,其行为实施地则包括了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计算机以及其他信息设备所在的地理位置;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则包括了受害方
当事人的住所地。
最后,如果是因为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导致他人财产、
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
诉讼,那么产品的制造地、产品的销售地、服务的提供地、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在多个法院均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提
起诉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先行
立案的法院并无权利将该案件转交给另一个同样拥有管辖权的法院。
总的来说,我们在确定案件的具体管辖权时,需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时还要参考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便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