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确立侵犯他人权益之责任豁免权,通常须依赖设立在以下:
首先,外界无法抗拒的事件(即众所周知的“
不可抗力”)可以使相关者逃避责任——这是由于这些事件实非人们可以预料、预防或是有效地克服。
例如自然灾害或是战争等重大变故。
其次,
正当防卫作为维护国家、
公共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也会在特殊情况下成为责任豁免权的来源——这种情况是指遭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之时,为了阻止
违法行为,人们不得不采取必要的强制行动来保护自身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三,
紧急避险同样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在确实为了保障国内及公众利益、个人或他人生命、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来自于当前的威胁,到了万不得已时,他们不得已采用了紧急避险的举措。
除此之外,在特定情形下,如果受害方明确表示愿意承受某种形式的伤害结果,加害方则有权在经过宣誓后免于被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自助行为也是一种常见的
免责事由——当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临紧急情况且无法及时寻求国家机构援助的情况下,他们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局部
管制、限制等相适宜的措施。
然而,这种方式要求加害人在后续过程中需尽快向法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处理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