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的识别与界定,其核心指标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主观层面的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以及客观层面的行为相互联系。
在主观因素方面,各
侵权者需要具备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具体来讲,如果各侵权者之间存在清晰的意识交流和信息传递,意欲借助共同行为来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从而对他人造成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视为共同故意;而如果各侵权者都应该或者能够预见到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避免,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归类为共同过失。
至于客观行为的相互联系,则是指多个
侵权行为之间直接地、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相同的损害后果。
即便各侵权者之间并无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只要他们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且这些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割裂的作用,那么同样可以被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共同侵权行为的
责任人需要对外
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
受害人有权向其中任意一位侵权者提出全额
赔偿的要求;然而,在内部关系中,各侵权者需要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尽管如此,这并不妨碍受害人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额赔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