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执行与管理,我国通常会实行市县级两级的分工决策制度。
具体来看,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由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政府直接
管辖的县市区级地方医学会均有责任主持执行初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若
当事人对于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做出的结论持有疑虑或者不同意见,他们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
医疗机构所属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重新鉴定的申请。
而这一申请将由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地方医学会主导进行重新鉴定相关事宜。
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处理流程,一般会涵盖以下环节:首先患者或相关利益方需向医学会
递交有关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其后医学会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受理审核;然后医学会将随机挑选专家组成鉴定小组;接下来就是按照既定程序举行鉴定会议;最后是依据法定程序做出明确、具有
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向医学会正式提出鉴定申请的同时,申请人必须准备齐全所有相关的病例资料、医疗花费清单等等可以支持其立场的
证据,以便于确保整个鉴定过程能够正常、顺利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