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纠纷领域中,普遍奉行着“
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要求
医疗机构对此前实施的医疗措施和相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是否存在
医疗过失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论证和证明。
此规则之背后所揭示的是,往往并不是患者首先需要对医疗机构的过失造成的
医疗损害加以证明,而是由医疗机构主动承担起证明自身医疗行为无过失且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关联性的重任。
然而,患者同样需要提供一系列基础性
证据,例如
病历记录、支付费用的收据等等,以此来证实自己确实与医疗机构存在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且确实遭受了相应的损害。
总的来说,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无疑要承担起主要的举证责任,而患者亦需履行一定程度的举证义务,以便于案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