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框架内,
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男方所给予女方的礼金能否予以返还,必须要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具体而言,如果在婚约关系成立之后,男女双方虽然缔结了合法的
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却未能真正地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况之下,男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女方归还之前所
赠予的礼金;另外一种情形则是,在婚约期间,男方在婚前所支付的礼金已经导致他自身生活出现严重困境,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同样有权利向女方提出返还礼金的诉求。
然而,当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并且共同渡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由于礼金通常被视作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因此,此时女方一般无须退还礼金。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判定是否应该还返礼金的问题,法院会全面权衡婚姻
存续的时间长度、两人共同生活的真实状况、礼金的数额以及其使用去向,以及礼金给付对于支付方生活产生的实际影响等等多方面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