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著作权纠纷案件之具体司法
管辖权限,通常需要遵照以下标准进行确定:首先,如果
侵权行为得以实际实施,那么该地、
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或被查封、扣押地以及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皆拥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其次,对于网络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而所谓的“侵权行为地”,则涵盖了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相关设备的所在地。
若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明确界定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那么原告在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将其视为侵权行为地。
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多个法院均具备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自主选择其中一家法院提
起诉讼。
然而,一旦选定了起诉法院,便不可再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