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工在选择解除与雇主所签订之
劳动合同时,会因具体情境而有所区别。
在
试用期阶段,
劳动者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其所属的用人单位进行通知,便可依法行使
解约权;然而,当
试用期满,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函件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请求,方可
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雇主以
暴力、恐吓或非法限制公民自由等
违法手段
强迫劳动者工作,抑或是雇主未能遵守劳工
法规和操作规程,强行指派劳工执行危险任务,对其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时,劳动者有权立即
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值得强调的是,在行使这一权利的过程中,书面通知的方式以及相关
证据的保留至关重要,以预防并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和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