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的定义,我们通常将其视为
债权人的一种特权。
要实施代位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首先,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且有效的
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债务人必须表现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债务人没有通过
诉讼或
仲裁的方式向他的债务人主张其所拥有的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到期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换句话说,如果债务人既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
债务,也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他的债务人主张其所拥有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例如基于
抚养关系、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