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这一法律制度主要涵义在于,在
债务人未(妥善)行使其应有的债权或与其相关紧系的从权利时,这一事实将会直接影响到
债权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能否顺利实现。
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有权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己方的名义,有条件地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方相对人所拥有的部分权利。
这项权益的具体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并且已经实际到期;其次,债务人对于次级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也应当同样符合法定要求并且已然到期;再次,债务人未能尽职地行使其本应拥有的
债务先诉抗辩权或其他与己方权益紧密关联的附属权益;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就是债务人如此不尽责和失职地行使权益的行为已经直接干扰到了债权人利益的公正实现和保护。
当然,行使此项权利的范围需以债权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作为限制基础。
此外,涉及到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相关开支以及由此引发的
诉讼费用等必要开销,这些都应由债务人来承担并承包。
如果债权人在此过程中获得了胜诉裁决,那么诉讼费用则应当由次级债务人来负责承担,并且需要在最终实现的债权中,首先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