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述之团伙赌博乃是指多人有组织、有预谋且协同行动地参与赌博活动。
该类赌博现象经常出现的形式有:1. 开设赌场式团伙赌博:例如一众人等共同经营非法地下赌场,他们提供赌博场地与设施及赌具,同时还组织他人入内参加赌博,从而获取丰厚利润。
2.
网络赌博团伙:此类团伙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明确的分工协作,组织人员参与网络赌博活动。
3. 流动式赌博团伙:这类团伙会不定期地更换赌博场所,进行大规模的
聚众赌博活动。
从法律角度来看,团伙赌博无疑属于
违法乃至
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凡是以营利为主要动机,召集众多人参与赌博或长期从事赌博行业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另需缴纳相应罚款。
针对那些主动开设赌场的人员,应当予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
刑事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款;若是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需缴纳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