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役期满 37 日并非必然导致
批准逮捕之结果。
刑事拘留乃暂时性
强制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
限制人身自由,以备后续调查取证及
诉讼程序所需。
根据通例,若公安机构认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罪行,且
证据确凿、力能服人,依法应予
追责并可处以
徒刑或更重
刑罚者,则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前将申请移送检察院予以批准逮捕。
然而,检察院仍须对整个案情进行深入审查,综合衡量各项证据的充足程度、
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诸多要素。
如检察院经审慎考虑后认为证据尚显不足,或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足以构成
犯罪等特殊情况,亦有可能不予批准逮捕。
因此,刑事拘留 37 日后是否批准逮捕,最终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检察院的全面审查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