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立法体系之下,对开设赌场罪中
主犯之身份的确认,往往需从以下多个关键维度进
行权衡:首要的因素在于,在整个
犯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及指挥职责扮演。
倘若有相关人员推动开设赌场事宜并对赌场经营方式、人力配置甚至于利益分配等重要环节具有决策影响力,无疑他们极有可能被确认为该类
犯罪的主犯。
其次,对于赌场运营所需资金的投入以及收益分配之决策具备主导性的人员,亦可被视为此类犯罪的核心参与者或主犯。
再者,若特定人员在赌场的运行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决策作用进而影响到赌场的持续运营与进一步发展,同样属于判定其是否为主犯的重要参考标尺。
除此之外,在涉及协同作案的情况下,如若某位参与者表现出积极主动且突显的参与姿态,对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其最终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他/她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
总而言之,在对开设赌场罪主犯身份的确认过程中,我们必须全面考量其在整个
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参与的深度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