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体系内,骚扰违法行为通常呈现出多元化的形态,例如,
寻衅滋事、强制猥亵、侮辱等等,这些均为犯罪行径。
对于骚扰违法行为的构成,需要综合考量众多复杂因素。
就其行为特征来说,往往包括频繁的言语羞辱、人身侵袭、追踪监视、乃至发送带有威胁性的信息等。
从主观方面进行分析的话,骚扰行为的实施者通常具备故意性倾向,他们清晰地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将给他人带来不适甚至可能造成损伤。
举例来说,在寻衅滋事这个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如果有人无端攻击他人,追逐、阻止、谩骂、恐吓他人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便可视为达到犯罪标准了。
然而,在强制猥亵和
侮辱罪类型中,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对他人进行猥亵或者侮辱,一旦触犯该项规定,即可认为构成此类犯罪。
然而,针对骚扰违法犯罪行为的确切判定,仍需基于具体的行为性质、情节的极端严峻程度以及对受害者所产生的影响等多重因素来综合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