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宅基地纠纷的仲裁事务,通常情况下,可以寻求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协助。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宅基地纠纷皆适宜采用仲裁途径予以解决。
若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方面的争议,应优先考虑由相关
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如无法达成和解共识,则应提交至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此外,对于单位间的争议
纠纷,应交由县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可申请乡镇级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在面临对相关人民政府
处理决定不服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
起诉讼,请求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定。
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变更土地利用现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