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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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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6

妨害公务罪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

吴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已于3月8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现仍羁押在某某市第一看守所。现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委托律师,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本律师认为吴某是无罪的,其并未涉嫌犯罪。吴某的行为仅仅是醉酒后无意识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交警的工作,其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吴某醉酒后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目前吴某被羁押在某某市第一看守所的时间已超过了其行为应受的处罚,如再继续羁押将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本律师建议贵院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尽早释放为宜,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1、目前所了解的本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1)案发当晚吴某处于醉酒状态。案发当晚吴某与另外三位朋友在五一路中兴桥附近的大排档吃饭,吴某和其中两位朋友(其中一位为杨某)一共喝了两瓶高度郎酒,吴某回忆其当晚其大概喝了八两左右,根据其平时酒量估算喝完后其已完全不省人事。吃饭没多久,吴某意识到自己喝酒后不能开车,故提前叫一起吃饭没喝酒的朋友陈某帮忙将吴某驾驶的车辆开回家。

(2)现有视频显示吴某没有故意殴打协警的行为。当晚杨某酒醉驾驶车辆撞到了某某市中兴桥南的电线杆,事故发生后某某市交警五大队民警和协警出警处理事故,期间吴某接到杨某电话后去到事故现场。视频显示杨某醉酒后因不愿意配合酒精测试,处理事故的协警想把杨某带走,在此过程杨某一再要求协警出示执法证,因此双方发生了争执。之后协警还是坚持要把杨某带走,杨某和协警的争执越来越激烈,吴某醉酒后抱着杨某,之后杨某、吴某和协警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视频显示当时杨某、吴某并没有故意殴打协警的故意,而是争执过程中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引起的冲撞,之后杨某、吴某被协警按压在地并报警将杨某、吴某带到五一派出所。

2、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认为吴某没有犯罪,根本不应被羁押,更不应被批准逮捕。

(1)吴某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

基于上述的基本情况,吴某醉酒后看到自己的朋友杨某即将被协警带走,在与协警协商不要将杨某带走的过程中有冲撞。杨某、吴某当晚已经处于醉酒的状态,在语言和态度上确实存在对出警协警的一些冲撞,之后发生了杨某、吴某与协警扭打在一起的情况,但是协警受伤的原因是否就是吴某所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在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显示协警的下巴擦伤就是吴某所为的情况下,不宜认为吴某已经触犯了刑法,已经涉嫌了妨害公务罪。

(2)吴某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动机。

吴某醉酒后已经不记得当晚发生了什么事情,完全不清楚自己是因为什么事情被拘留的,吴某主观上并没有妨碍正在处理事故的协警。

(3)出警民警和协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当晚视频显示,杨某一直要求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出示相应的执法证明,但是出勤交警对此置之不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出警的民警、协警没有依法执行公务,在已明知当事人醉酒的状态下没有以缓和的态度处理事故,而是试图强行把人带走而引起了冲突。

综上,本案不存在吴某故意为了阻碍协警执行公务而对协警使用了暴力,而是双方发生了争执的情况下发生的扭打事件,且无证据显示吴某受伤协警的伤就是吴某所,吴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也不足以阻碍了协警带走杨某。本辩护人认为,司法实践中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恳请贵院,综合本案的事实,秉承刚正不阿的正直精神,对本案慎思决断,对吴某作出不批捕、无罪释放的决定。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

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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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会见
33浏览 2025-03-12
你好,我哥哥盗窃被拘留了,说是让我们写一个不予逮捕的意见书交上去,我也不知道怎么写,所以想问一下不予批捕意见书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建议不批捕的意见内容: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其他相关知识: 一、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条件 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检察机关对请求批捕案件的处理 1、刑诉法第8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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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申请。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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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师辩护人会见批准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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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表哥工作的时候因为涉嫌贪污受贿罪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给刑拘了,案件到了检察院表哥十分担心自己会被检察院批捕,批捕辩护人辩护的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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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辩护律师会见吗
拘留期间,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当事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并提供专业辩护。首次会见无需侦查部门批准,之后也可多次探访。律师会见不应受非法干涉,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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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前几天因为打架斗殴事件被警察抓捕,是对方寻衅挑事,所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大家对于不予批捕受害人意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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