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
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机构15个工作日内会进行审核。对于
符合条件的,会向原参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不符合条件的,会向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参保机构收到函件的,会办理好转移交接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机构收到转移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各年度实际
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
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以上便是“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流程是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