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般属于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在政府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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