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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涉外买卖合同是买家与卖家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中间人,即B2B模式和C2C模式,而海外代购合同的模式则是B2C2C、C2C2C。
(一)居间式代购合同
代购人自己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而是对产品负责推广,消费者有购买意向,则由上游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发货,该代购人获得事先约定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代购人、上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实际上构成显名的委托代理关系,即由上游经营者委托该代购人推销商品,由该经营者以其上游经营者之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并由上游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实践中,经营者作为代理人的情形较易引致消费纠纷。该代购人作为居间人,与上游经营者之间签有居间合同,并约定消费合同的主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而在具体交易时,由于一直是由该代购人出面,买方易误将该经营者当成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而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从而引发纠纷。
(二)转售式代购合同
转售式代购,是指代购人在已经取得商品所有权,并使商品处于实际支配中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信息陈列于自己开设的电子商铺上,供消费者购买的一种B2C2C模式下的海外代购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是代购人与海外的商品所有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则是代购人与实际买家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而实际上这就是一种转售式代购合同的表现形式。实际买受人与实际商品销售人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三)代理式代购合同
代理式代购合同(C2C2C模式)是海外代购这一行为中最早出现的交易形式。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委托,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到海外购买商品,并通过海外直邮或者随身携带回国的方式将商品交付给被代理人,在此过程中,被代理人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四)代购网站模式
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制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将网络交易平台定义为“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
通过以上资料我们能够看出,海外代购合同的特点主要就是包括以上四点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双方成交的价格都是特别的低廉的,而且交易起来非常的方便快捷,这些都是当下海外代购合同盛行的关键因素,如今的海外代购合同的格式也都是已经固定化了的,但签订海外代购合同,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代购平台才能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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